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石油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嘉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烨,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淑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陆通公司)与被告白淑芹、杨雨、马进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陆陆通公司诉称,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388337.9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16501.37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货款及运费388337.9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6501.37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5日,原告与昌吉市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大宇公司销售沥青。2015年10月14日,原告供货完毕,大宇公司应付货款合计1688337.9元。大宇公司仅支付了1300000元,尚欠388337.9元货款至今未付。2017年9月,大宇公司注销。在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清算报告中显示,由大宇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成立即三名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公司共有资产0元,负债0元,净资产0元”,但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昌吉市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应由3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白淑芹、杨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马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系大宇公司的股东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2017年9月,大宇公司清算注销,原告现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以全体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移送大宇公司的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基于原告主张的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法律关系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作出(2020)新0106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马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马进对该裁定书不服,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法院亦基于原告依据其与大宇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维持了(2020)新0106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管辖权异议审理结束后,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新的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货款及运费388337.9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6501.37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并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基于三被告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及时通知原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388337.9元、支付违约金116501.37元系基于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货款及运费388337.9元、赔偿违约金116501.37元。现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承担的系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应定为清算责任纠纷。所谓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针对清算责任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三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白淑芹、杨雨、马进的户籍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且被告杨雨向本院递交了由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响山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杨雨自2010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徐州市云龙区山水康桥1-2-2002。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