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云星中央星城一期11幢3楼3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7AHU77。
法定代表人:汤文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幸福里C1区17栋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LC7A0T。
法定代表人:王作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崇林,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万绍江,男,1979年11月22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万绍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