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定西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定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某,住所地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行联社理事长。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定西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张某与被上诉人通某、原审被告刘某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张某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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