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君联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13栋8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珍妍,湖南剑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慧,湖南剑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双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君联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双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君联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联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双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君联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双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君联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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