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台区。 被告:麻利英,女,****年**月**日出生,回,住长春市**台区区。 被告:刘爽,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王殿臣与被告麻利英、刘爽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殿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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