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伦掌乡孙家岗村**。
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
法定代表人:杨维敏,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海峰与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02151010300000004053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