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江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努日夏提·吐尔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即姚江梅诉努日夏提·吐尔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9月14日本院受理立案。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 审判员    力瓦伊丁·卡迷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麦提艾力·木塔力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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