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江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努日夏提·吐尔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即姚江梅诉努日夏提·吐尔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9月14日本院受理立案。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 审判员 力瓦伊丁·卡迷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麦提艾力·木塔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