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禹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芙蓉食品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伟,男,该公司经理助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禹裔因与被上诉人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谭禹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曾用微信联系过谭禹裔并承认谭禹裔的车辆系被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大门升降栏杆损坏的事实,如果谭禹裔的车辆损坏与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无关,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凭什么协商调解并提出补偿谭禹裔。2.事故发生后,谭禹裔报了警,湖南省桂阳县某某局龙潭派出所(以下简称龙潭派出所)出警并对现场进行了痕迹比对,谭禹裔车辆刮擦处与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升降栏杆降落位置刚好吻合。

被上诉人辩称

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认可谭禹裔的车辆系被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的升降栏杆损坏。2.谭禹裔是在事发几天后才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也讲谭禹裔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系被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的升降栏杆损坏的,龙潭派出所作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并没有立案。3.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不负责承租方车辆的保管。

一审原告诉称

谭禹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赔偿谭禹裔经济损失920元以及参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文印费、交通费70元,共计990元;2.本案诉讼费由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5日谭禹裔以谭剑敏的名义与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租期一年,一次性交清每月的租金600元并交纳物业管理费300元。2020年12月3日3时1分,谭禹裔驾驶车辆在出入瑶王贡茶业小区时,有东西被撞击的声音。2020年12月8日,谭禹裔将湘L×××××号传祺车送往桂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油漆和修复,花维修费92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谭禹裔、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是否应赔偿谭禹裔的经济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谭禹裔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谭禹裔驾驶的车辆于2020年12月3日出入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大门及湘L×××××号车辆于2020年12月8日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用920元,其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车辆被损坏的具体经过和具体的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谭禹裔要求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禹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禹裔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谭禹裔提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龙潭派出所(2020)004295号报警案件登记表中载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经了解系谭禹裔与保安因车辆进出一事发生纠纷,导致升降栏杆砸到谭禹裔的车辆。谭禹裔提供的与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付明伟的聊天记录的内容主要为付明伟在做谭禹裔的调解工作,并没有承认出入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大门的升降栏杆砸到谭禹裔的车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因谭禹裔车辆受损及维修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谭禹裔要求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谭禹裔主张其车辆被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大门升降栏杆损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受损的照片、车辆维修单、发票等证据,但报警案件登记表仅能证明龙潭派出所因谭禹裔报警到达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处理纠纷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付明伟在做谭禹裔的调解工作;车辆受损的照片、车辆维修单、发票仅能证明谭禹裔的车辆受损并维修的事实。故谭禹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谭禹裔的车辆系被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大门的升降栏杆损坏,应由谭禹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谭禹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禹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红兵 审 判 员 陈新德 审 判 员 孟晋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小峰 书 记 员 魏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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