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忠,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天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安保灿(曾用名安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朝与被告张天道、安保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朝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天道、安保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建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杨树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4日,二被告经清河乡汉店村的刘洪来介绍,买原告杨树260棵,合款15000元,当时经中人刘洪来约定,260棵杨树放倒截成装车运出地块后,一次性将树款15000元交付给原告,可二被告将260棵杨树运走后并没有将树款15000元交付给原告,后经原告个人同中人刘洪来多次找二被告追要,二被告只付给原告5000元,下欠原告10000元,又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二被告一直推拖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被告侵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天道、安保灿未到庭,无答辩、无质证、无举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对本院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张天道、安保灿经刘洪来介绍在原告李建朝处购买杨树260棵,共计15000元。现二被告仅支付给原告李建朝5000元,下欠的10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李建朝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朝出售给被告张天道、安保灿260棵杨树,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天道、安保灿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李建朝15000元。现被告张天道、安保灿仅向原告李建朝支付5000元,下欠的10000元树款至今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李建朝请求被告张天道、安保灿给付下欠买树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天道、安保灿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原告证据的认可和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天道、安保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树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张天道、安保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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