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光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乐氏同仁老药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7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林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男,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原告武光峡与被告乐氏同仁老药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光峡,被告乐氏同仁老药铺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拖欠的劳务费共计12 292.3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因公司经营困难,尚欠原告劳务费12 292.32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因公司经营困难不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乐氏同仁老药铺有限公司给付武光峡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拖欠的劳务费12 292.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由乐氏同仁老药铺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陆 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谢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