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蛟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贺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蛟红与被告贺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蛟红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蛟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蛟红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蛟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