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景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孙继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宁路。
法定代表人:于远庆,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王景义、孙继波与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19)辽0504执845号立案执行,后本院将该案指定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0503执632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仍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宝玉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马佳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