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小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裴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小雄与裴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裴迅自动履行了6万元,双方当事人并于2021年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于剩余欠款133780元,被执行人裴迅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剩余的7378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2021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502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建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