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花岗区酷轮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HBMGJ05。经营者:黄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强。
被告:郑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红花岗区酷轮电动车经营部与被告郑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红花岗区酷轮电动车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花岗区酷轮电动车经营部负担25元,原告红花岗区酷轮电动车经营部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 帅
人民陪审员 李阳银
人民陪审员 满元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