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某,女,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甘沟水厂,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甘沟驿镇田坪村。
法定代表人:侯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与被告甘沟水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养蜂户,2021年6月11日原告到会宁县老君乡文岔村等待蜜蜂采蜜。2021年6月19日下午原告发现有泥水从山上涌下,原告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阻止,不一会便将原告所有的140箱蜂箱全部堵塞,造成蜜蜂死亡,蜂蜜无法食用,无法出售,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原告得知山上的水池归被告管理。事发后,原告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甘沟水厂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因原告起诉的甘沟水厂本身不存在,应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红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吕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