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严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张石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福云与被告严艳英、张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艳英、张石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福云诉称,2013年2月19日,两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4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五年内还清与支付利息。从借款至今,两被告共还款11515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由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485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严艳英、张石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民事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福云与被告张石山、严艳英系朋友关系。被告张石山、严艳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共向原告江福云共借款50000元,具体借款经过如下:2013年2月19日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今借到江福云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期一年,按月付息,月息1.5%”的《借据》;2013年4月1日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今借到江福云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一年,按月付息,月息1.5%”的《借据》。至起诉时止,被告张石山、严艳英共还款11515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福云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并陈述已归还的11515元系偿还借款本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借据,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江福云与被告严艳英、张石山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严艳英、张石山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对原告江福云的偿还借款本金384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江福云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严艳英、张石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福云借款本金384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12元,减半收取756.06元,由原告江福云负担56.06元,被告严艳英、张石山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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