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
委托代理人王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张营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营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张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680元及违约金2468元;二、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原告负担65.5元,由被告负担259元。张营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张营伟名下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少,未采取扣划措施。
2.查询被执行人张营伟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3.查询被执行人张营伟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询被执行人张营伟在郑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询被执行人张营伟在郑州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营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张营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740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营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