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童童,男,26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盲人按摩工作者,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爱京,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三部刑诉〔2021〕Z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童童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维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童童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爱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谢童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盲人按摩店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姜某微信零钱人民币17 812元。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姜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谢童童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谢童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童童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谢童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到案过程中及到案后始终配合,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将盗窃的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5000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童童系视力残疾人。2020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谢童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盲人按摩店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姜某微信零钱人民币17 812元。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姜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谢童童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谢童童的供述,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残疾人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童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童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童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谢童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李 娜
人 民 陪 审 员 徐国海
人 民 陪 审 员 李福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