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轶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多力坤·如孜,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疏勒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1557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3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多力坤·如孜送达(微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9日、18日,3月24日,4月6日、1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多力坤·如孜名下银行存款2669.63元,依法冻结、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过付2619.63元,剩余50元交付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3月8日通过疏勒县车辆管理所,疏勒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5日通过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2021年4月6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尚有153116.37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古丽斯 坦 · 艾力 审 判 员 阿不都卡哈尔·衣马木 审 判 员 艾日夏提 江·艾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穆耶赛尔·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