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仁全,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从江县人,住榕江县。
被告:石庆先,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仁全与被告石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仁全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仁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潘仁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