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仁全,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从江县人,住榕江县。

被告:石庆先,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仁全与被告石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仁全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仁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潘仁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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