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郑伟力,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1988年因流氓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2002年10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2日因偷窃被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静,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临铁检刑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伟力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娇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伟力及其指定辩护人闫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9年2月16日2时许,K735次列车运行在商丘站至开封站区间,被告人郑伟力在14号车厢趁19号座位旅客沈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裤子右侧前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7元。

二、2019年2月16日4时许,K2666/2667次列车运行在开封站至郑州站区间,被告人郑伟力在16号车厢趁19号座位旅客张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座位前小桌上的一部vivo牌X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3元。随即被告人郑伟力来到15号车厢,趁55号座位旅客贾某睡觉之机,欲盗窃其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时被贾某当场发现,后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伟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列车旅客财物,其中扒窃两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累犯、坦白、部分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伟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伟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郑伟力涉嫌在K735次列车上盗窃华为牌手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伟力供述其盗窃的手机为灰色,失主沈某陈述其丢失的手机为金黄色,存在沈某丢失的手机不是郑伟力所盗的可能,指控郑伟力实施该笔犯罪的证据不足;在K2666/2667次列车上盗窃两部手机的犯罪事实具有同一性、连续性,应认定为“一次犯罪”;郑伟力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患有严重疾病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其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盗华为牌手机及vivo牌X7Plus手机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伟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列车旅客财物,其中扒窃两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伟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旅客列车上多次盗窃,且具有盗窃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伟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部分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判处被告人郑伟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郑伟力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酌予采纳。对指定辩护人所提郑伟力涉嫌在K735次列车上盗窃华为牌手机,存在沈某丢失的手机不是郑伟力所盗的可能,指控郑伟力实施该起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中,是通过涉案被盗手机的串号查找到失主沈某,被盗的华为牌手机外壳上有两个动物贴片,和失主沈某陈述的被盗手机特征相符,证明该涉案手机确系失主沈某所有;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郑伟力在辨认沈某丢失的华为牌手机照片后承认该手机为其于2019年2月16日在K735次列车上所盗,郑伟力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一直供认该起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郑伟力在K735次列车上盗窃沈某的华为牌手机的事实予以确认,指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郑伟力于在K2666/2667次列车上盗窃两部手机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郑伟力先在K2666/2667次列车16号车厢盗窃一部vivo牌手机,随后又到该列车15号车厢扒窃一部oppo牌手机时被发现,郑伟力盗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针对的是不同的旅客,盗窃手段不同,故其不属于一次犯罪,指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所提判处郑伟力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郑伟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伟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29日止,拘留前羁押二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