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魏小红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俊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小红因与被上诉人吕俊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上诉人吕俊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魏小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了拍摄服务并及时将精修底片发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完成了摄影服务的80%,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部返还服务费,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吕俊豪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返还全部费用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吕俊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交订金4258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飞鱼视觉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飞鱼摄影店)系个体工商户,被告魏小红系飞鱼摄影店的经营者,飞鱼摄影店于2020年7月9日办理注销登记。二、2020年5月5日,原告吕俊豪在飞鱼摄影店订购3988元的婚纱摄影套餐一套,并交纳了3988元。在飞鱼摄影店登记的吕俊豪名下的套餐表格内载明:该套餐内包含12寸水晶相册、16寸水晶相册、精品摆台、电子微喜帖、结婚证件照、2米海报、服装4次造型4次、提供免费白纱、敬酒服、盘头化、80寸拉菲儿放大、40寸拉菲儿放大、拉菲儿摆台各一,并备注:保底90入册30,送全新婚纱、对戒、提供新郎婚服、父母纪念照、提供伴娘四套衣服、跟妆卷300。提示为:拍摄完10天以后选照片,60天以后取件,逾90日未选片或取件,恕公司不负责保管之责,取件后非质量问题公司不负责维修更换。公司底片全送为原片(照片底板保存三个月,三个月以后照片丢失公司概不负责),如需本公司精修需另行收费【刻盘35元一张,入册45元一张】等条款。三、2020年5月底飞鱼摄影店为原告拍摄了婚纱照。2020年6月7日原告在飞鱼摄影店处挑选入册照片时另增加了6张照片,原告按照约定的45元/张的标准又向飞鱼摄影店支付了270元增加入册照片的费用。四、2020年7月10日原告发现飞鱼摄影店关门停业,经原告查询发现飞鱼摄影店于2020年7月9日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此后,被告未能为原告提供套餐中约定的相册等物品,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吕俊豪在飞鱼摄影店购买婚纱套餐,原告与飞鱼摄影店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交纳服务费用的义务,飞鱼摄影店依约应向原告提供拍摄婚纱照、相册、摆台、海报等服务或产品,根据约定原告应在拍摄完10天以后选照片,60天以后取件,逾90日未选片或取件,被告不负保管之责,原告于2020年6月7日选照片,在服务合同约定的取件期限内,飞鱼摄影店即于2020年7月10日关门停业并办理注销登记,飞鱼摄影店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约定的照片、相册、摆台等产品,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现飞鱼摄影店已经停业,原告也已经另行拍摄婚纱照片,双方订立服务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飞鱼摄影店应向原告退还已经交纳的4258元服务费,被告魏小红系飞鱼摄影店的经营者,应对飞鱼摄影店的债务承担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经交纳的4258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飞鱼摄影店已经完成了摄影服务80%的工作量,包含了门市接待费、摄影师和化妆师的费用都已经现金支付给服务人员,不同意全部返还,仅同意向原告退还20%的费用的辩解。飞鱼摄影店支付的上述费用均系飞鱼摄影店在履行服务合同中应支付的成本费用,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应由飞鱼摄影店自行负担,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辩称应扣减上述成本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小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俊豪返还婚纱摄影费用4258元。被告魏小红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小红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费用审理查明的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飞鱼摄影店与吕俊豪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的取件期限内,飞鱼摄影店于2020年7月10日关门停业并办理注销登记,飞鱼摄影店至今未向吕俊豪交付约定的照片、相册、摆台等产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吕俊豪也已经另行拍摄婚纱照片,飞鱼摄影店构成根本违约。因飞鱼摄影店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另外前期拍摄服务等系飞鱼摄影店为履行服务合同应支付的成本费用,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应由飞鱼摄影店自行负担。综上,一审认定飞鱼摄影店应向吕俊豪退还交纳的全部服务费4258元,正确,魏小红系飞鱼摄影店的经营者,应对飞鱼摄影店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魏小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小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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