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504244Y。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雪和,该行员工。 被告:郭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唐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萍、唐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