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卞林娜,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执行人:童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林娜与被执行人童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4830.41元及违约金(以下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74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8××3号)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