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住宁夏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因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本院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3650元,退还36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白秀桃 人民陪审员 高 娟

裁判日期

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樊 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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