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申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洲,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建业楼****iv>

法定代表人:洪辉格。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申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申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申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申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申竣达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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