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袁文锋,男,****年**月**日出生,住资兴市。
申请人执行人:袁勇,男,****年**月**日出生,住资兴市。
申请人执行人:袁英,女,****年**月**日出生,住资兴市。
申请人执行人:黄八斤,男,****年**月**日出生,住资兴市。
申请人执行人:王庚玉,女,****年**月**日出生,住资兴市。
被执行人:薛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
被执行人:欧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东江开放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文锋、袁勇、袁英、黄八斤、王庚玉与薛宏志、欧光文、刘艳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袁文锋、袁勇、袁英、黄八斤、王庚玉与被执行人薛宏志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支付申请人袁文锋三万元(30000.00元);
2、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日(春节)前将七万元(70000.00元)支付给袁文锋(已扣划并发放);
3、执行局将现已在数字法院系统冻结的薛宏志银行存款壹万陆仟圆(16000.00元)扣划并发放给袁文锋;
4、申请人在收到以上壹拾壹万陆仟圆(116000.00元)后,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就此事不在有任何纠纷。
5、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1081执恢193号袁文锋、袁勇、袁英、黄八斤、王庚玉与薛宏志、欧光文、刘艳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剑书记员王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