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庆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杨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庆勇与杨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勇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庆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赵庆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