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金宇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住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龙翔路3号商业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8JKF79。
法定代表人:蔺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江鹏,该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但耀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宇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诉被告但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宇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金宇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金宇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