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俊,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现住东港市。

被告:徐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卢妮妮,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本院在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徐丽平、卢妮妮供用水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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