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益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2号楼2层2983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石。 委托代理人:毕晔,系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明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申请执行人姜顺杰与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赵明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辽民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辽02执异10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北京益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200万元及利息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月18日、3月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5、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顾 崧 执行员 刘 禹 执行员 丛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