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
单位负责人:华青多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彬,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组自治县白庄镇乙日亥村*号,现住该行。
被告:才科,女,****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政府*号,现住该乡。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与被告才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9.2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