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黄启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群英与黄启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群英与黄启珊达成调解协议:黄启珊尚欠李群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040元,合计123040元,定于2021年4月5日前归还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余数33040元于2022年4月30日还清。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桂132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启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5月21日,李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黄启珊归还2021年4月5日前应归还的借款50000元,本院同日受理。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向黄启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启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保险、工商投资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车辆号牌为桂G×××××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类型:K33)登记在黄启珊名下。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桂G×××××别克牌机动车虽然被本院裁定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际控制。除桂G×××××别克牌机动车外,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黄启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李群英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陶玉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毅章 书 记 员 吴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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