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海霖,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雷建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牙政电,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韦海霖申请执行雷建英、牙政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建英、牙政电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建英、牙政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海霖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建英、牙政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韦海霖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建英、牙政电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属可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205执恢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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