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程程,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山区。
被执行人:张明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姜程程与张明旭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线上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线下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询情况均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介绍,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