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沈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震与被告沈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晓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1年1月1号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一两天内即可偿还,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借款后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在承诺的借款期满后一直未主动偿还借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10300元被告至今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沈晓亮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当日原告从微信转账12000元给被告;2021年2月27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现被告尚欠10000元借款未偿还。另查明,原告主张的10300元中的300元系被告欠付的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现尚欠10000元未偿还,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未偿还借款100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的10300元中的300元系被告欠付的货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以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沈晓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晓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震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沈晓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