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跃辉,男。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973.4元,利息6996.67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违约金1997.3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06.59元(以19973.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87元,执行费357元,共计313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跃辉的银行账户存款313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跃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军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