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澧县丰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十回港村二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4QMWNT9K。

法定代表人:黄春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年,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然,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澧县恒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十回港村二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5617198919。

法定代表人:肖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军,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澧县丰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澧县恒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澧县丰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澧县丰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澧县丰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5元,减半收取计5617.5元,由澧县丰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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