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
负责人:曹忠山,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诗语、陈惜娟,均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人民银行开户情况。于2021年8月3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不动产、银行、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传统调查。2021年8月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34×××89账户120996.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72550.98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大连银行5050245735_000156账户120996.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309.5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8月19日自以上账户划拨共计73860.52元。通过以上调查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日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后果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