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梁振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梁凤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红与被告梁振江、梁凤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庆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