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豫铭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史贤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豫铭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胜、史贤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明明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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