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山奥德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DBNPD2T,住所地梁山县梁山工业园区220国道东侧(樊庄段)。 负责人:吕志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忠磊,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商丘市宇畅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77845,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999号。 被告:黄亚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号商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山奥德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亚军、商丘市宇畅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梁山奥德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奥德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山奥德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元,由梁山奥德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同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