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1988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5月生,汉族,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