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易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英伟与被执行人易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易金泉应向申请执行人任英伟支付案款68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易金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任英伟亦未能提供易金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易金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