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青原,男,1991 年6

月9 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 年12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2021 年1 月14 日被逮捕,同年3 月10 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康放,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青原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青原及其辩护人康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 年5 月至9 月间,被告人刘青原(视力一级残疾)以自己能帮盲人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张某1、付某、张某2、贾某、朱某1、黄某、任某、陈某、彭某、陆某、朱某2人民币共计298 900 元,以上钱款均被刘青原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青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青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青原视力一级残疾属于盲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青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 年5 月至9 月间,被告人刘青原(视力一级残疾)以能帮盲人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1、张某1、付某、张某2、贾某、朱某1、黄某、任某、陈某、彭某、陆某、朱某2人民币共计298 900 元,以上钱款均被刘青原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青原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青原已将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均表示对刘青原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张某2、贾某、朱某1、黄某、朱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3、王某、赵某2的证言,残疾证,银行账户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北京市残疾人证评定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青原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青原系视力一级残疾人,且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青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青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刘青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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