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征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和平路一商局南院**楼中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26906814W。 法定代表人:孙铭,经理。 被告:王同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征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途旅行社”)与被告王同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途旅行社的法定代理人孙铭,被告王同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征途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驳回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取消征途旅行社赔偿。事实与理由:1.对仲裁委裁决征途旅行社支付王同煜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生活补助4614.3元不服。征途旅行社在2020年前就因王同煜迟迟不能出具承诺的网络运营企划方案,而决定终止合作。因突发疫情,征途旅行社在央视官宣、文化旅游厅下达通告,旅行业停摆的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精神每月支付王同煜生活补助1000元。征途旅行社认为无需再支付王同煜任何生活补助。王同煜在疫情结束后,以去外地工作需要开具从业证明找工作容易为由,骗取了征途旅行社行政人员的信任,为其所编造的工作履历证明加盖公章。王同煜的目的就是为了按其所期望的时间节点起诉征途旅行社,性质恶劣,征途旅行社工作人员可以举证证明。且在临近的7月份,王同煜因预留征途旅行社系统使用权限,频繁登录征途旅行社后台,而被征途旅行社强制下线。2.对仲裁委裁决征途旅行社支付王同煜经济补偿金2613.3元不服。上述情况已经说明,征途旅行社与王同煜在疫情期间已经终止合作,没有任何实际工作进展。王同煜负责维护的线上平台都5月份了,还未更换冬季滑雪温泉的广告图,内容全部过期。征途旅行社认为无需支付王同煜经济补偿金,且应当由王同煜支付征途旅行社经济损失。王同煜提供的哄骗征途旅行社行政人员盖章的履行证明,入职时间刚好卡到六个月零三天。征途旅行社要求王同煜提供关于辞退其的书面声明,如果征途旅行社未给王同煜出具辞退书,王同煜主张的离职日期从何而来。3.对仲裁委裁决征途旅行社支付王同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65.13元不服。征途旅行社未与王同煜签订劳务合同,实属工作失误,但事出有因。征途旅行社与王同煜合作属于网络运营打包服务,由征途旅行社提供设备,王同煜提供技术支撑。征途旅行社认为这种就像网上买设计方案,征途旅行社支付报酬,王同煜输出技术,双方不属于雇佣关系,只是买卖关系。劳动法是保护弱势劳动群体权益,保障劳动群体利益,惩罚无良用人单位为根本。王同煜在各区仲裁委都有和企业的劳动纠纷,且都是在工作时间6个月到12个月的节点申请劳动仲裁。面对这样多次专门钻法律漏洞、过度夸大能力、以网络运营打包服务为幌子,专业恶意维权的不法分子,征途旅行社请法院根据是非曲直理性判案。

被告辩称

被告王同煜辩称:征途旅行社提出的合作不是事实,双方实际上是雇佣关系,不是网络运营打包服务买卖关系。开具从业证明,骗取征途旅行社信任也与事实不符,盖章时候公司法人在现场,是公司法人给我盖的章。王同煜没有登录国征途旅行社的系统。因为王同煜的工作内容是由公司法人指定,当时他认为这项工作不重要,要求王同煜做其他工作,所以广告图未更换。王同煜的入职是和公司法人谈定的,离职时间也是公司法人提的辞退,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离职盖章也是公司法人盖的章。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王同煜到征途旅行社工作,2020年1月底疫情发生后停工在家,2020年5月8日离职。2020年5月26日,王同煜向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7月2日,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征途旅行社向王同煜补充支付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补助4614.3元;2.征途旅行社向王同煜支付经济补偿金2613.3元;3.征途旅行社向王同煜支付双倍工资6465.13元。征途旅行社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平顶山市202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根据王同煜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王同煜2019年11月工资为2385元、2019年12月工资为3000元、2020年1月工资为2455元,月平均工资为2613.3元。疫情期间,征途旅行社按月发放了两次生活补助,每次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征途旅行社主张其与王同煜属于网络运营服务打包买卖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平顶山市202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故月生活费标准为不得低于1520元。故,征途旅行社应当按王同煜疫情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王同煜2020年2月的工资2613.3元,按平顶山市生活费标准支付王同煜2020年3月、4月的工资3040元(1520元×2),按王同煜疫情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王同煜2020年5月的工资961元(2613.3元/月÷21.75天×8天)。以上合计,征途旅行社在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应当支付王同煜工资及生活费6614.3元。征途旅行社已支付2000元,故征途旅行社还应支付王同煜4614.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同煜在征途旅行社工作6个月零3天,征途旅行社应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王同煜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同煜月平均工资为2613.3元,故征途旅行社应向王同煜支付2613.3元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期间征途旅行社不具备与王同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征途旅行社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25日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征途旅行社应当支付王同煜双倍工资6416元(3000元+2455元+96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河南征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同煜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补助4614.3元; 二、河南征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同煜支付经济补偿金2613.3元; 三、河南征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同煜支付双倍工资6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征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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