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中景乡村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240号1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蝉琼,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飞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杜联村。
法定代表人:杜东方。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中景乡村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景乡村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中景乡村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中景乡村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