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左左右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楸树家园北里公建B201-2。 法定代表人:康红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冠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左左右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左右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冠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1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左左右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赵冠群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均认可左左右右公司自2020年6月停课,至今未复课”与现实不符,庭审中双方都未认定此项,实际上2020年9月至12月间都在上课培训中。2021年年初至5月暂停上课是因为疫情及北京教委整顿教育培训行业之客观原因。2.一审判决未回应赵冠群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且左左右右公司不认可赵冠群提供的买房证据。3.赵冠群明确表示其主动从2020年年初起不再送孩子上课培训,左左右右公司是否暂时停课都不会改变赵冠群孩子2020年年初起不参加上课培训的事实。4.一审判决不顾涉案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不接受退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被上诉人辩称

赵冠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赵冠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与左左右右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左左右右公司退还赵冠群教育培训费20052元;3.左左右右公司支付利息,按照20052元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18日,赵冠群与北京清大智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清大全脑开发会员协议》一份,约定课程原价160元/节,实收学费21000元,课时总数288节赠40节,会员卡有效期2020年2月8日至课时结束为止。协议第三条关于停课或退费标准约定如下:清大全脑开发作为一种渗入式训练,为保证孩子的训练成果以及训练的连续性,原则上不接受退费。(一)如遇特殊情况需明确退费的,按活动价扣除,余款返还。(刷卡费、发票费将由乙方承担)(二)因个人原因停课或中途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上完所有课程的,会员卡有效期最长延长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以上者,课时自动清零。(三)甲方赠送给乙方的课时,不折抵现金,须乙方上完交费课时后,才可以使用。如遇中途退费,不享受赠送课时权利。同日,北京清大智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赵冠群出具21000元的收据一份。2020年7月16日,北京清大智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左左右右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左左右右公司自2020年6月停课,至今未复课。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赵冠群与左左右右公司签订的《清大全脑开发会员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冠群依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费用,左左右右公司理应提供合同约定课时的教育培训服务。现左左右右公司停止营业致使赵冠群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赵冠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解除合同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起诉状副本送达左左右右公司的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故赵冠群与左左右右公司之间签订的《清大全脑开发会员协议》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左左右右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退还赵冠群相应的培训费。关于退费,左左右右公司主张《清大全脑开发会员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清大全脑开发作为一种渗入式训练,为保证孩子的训练成果以及训练的连续性,原则上不接受退费。一审法院认为,《清大全脑开发会员协议》第三条约定只适用于学员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要求退费的情形,该条款并未约定左左右右公司单方停止营业、不能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亦按照该标准退费。故一审法院对左左右右公司主张的不予退费理由不予采纳。经核算,左左右右公司应当退还赵冠群培训费20052元。对于赵冠群要求左左右右公司退还培训费20052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赵冠群主张的利息,鉴于协议中没有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判决:一、确认赵冠群与左左右右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签订的《清大全脑开发会员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解除;二、左左右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赵冠群培训费20052元;三、驳回赵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赵冠群向本院提交:1.与老师的微信通讯记录,以证明是因为学生和老师的原因造成停课;2.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购买房屋的时间。左左右右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经本院询问,双方均确认左左右右公司在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系开课状态,均认可一审判决所载“双方均认可被告自2020年6月停课,至今未复课”有误。左左右右公司称在2020年9月之前系由于疫情原因停课,2020年12月之后由于教育培训行业整顿停课。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意见,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合同解除的事由。左左右右公司称在2020年9月之前系由于疫情原因停课,2020年12月之后由于教育培训行业整顿停课。疫情与政策变化对双方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赵冠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确认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左左右右公司的时间解除,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源于左左右右公司停止营业,未指明停业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致责任不清,本院予以补正。合同解除后,左左右右公司应当退还赵冠群相应的培训费。一审法院经核算,判令左左右右公司退还赵冠群培训费20052元,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赵冠群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其未上诉,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左左右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左左右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俊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郝琪琪 法官助理 林 青 书 记 员 关雅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