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长春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冯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昌市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区八冶医院家属楼4口3楼左室。 被告:鲁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住本区金沙公馆*栋2口*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昌市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惠宇主动将物业费等费用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甘0302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弭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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