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TC4Q。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金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靖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5日,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金胜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履行本院(2020)湘31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保靖农商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金胜已外出务工,既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2021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将金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间,本院对金胜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金胜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已冻结),除此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6月26日,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2021年6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小春,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含义及后果,并征询其意见。杨小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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